广东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 加强质量监督 确保建设质量 2021年10月13日  

根据规定,未经验收的结建式人防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刘洁、通讯员岳建轩报道: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加强我省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指引》强调指出,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结建式人防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据介绍,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依照职责分工,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指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人防办履行人防主管部门职责,监督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 各地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指引》提出,参与结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指引》明确了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贯彻国家有关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参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监督抽查受监结建式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资料;参与本地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掌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受委托的工程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承担上级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名词解释】结建式人防工程又称附建式人防工程,是指附着于地面建筑、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高差超过房间净高一半、有预定防护功能的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