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姜兴贵报道: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民政局联合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指出当住宅区物业管理面临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时,业主委员会缺位的,需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治理能力,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工作。
居委会可代行 但非必要不代行
据悉,深圳目前住宅区成立并有效运作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比例较低,部分小区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问题。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甲方主体缺位,不利于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和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影响住宅区正常运作。《管理办法》指出当住宅区物业管理面临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时,业委会缺位的,需要发挥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治理能力。
同时,《管理办法》确定了“非必要不代行”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指定居委会代行活动的门槛。规定住宅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已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活动但最终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已开展换届工作,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管理办法》对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的具体权限、代行活动的决策程序、代行具体职责予以了明确;对社区居委会代行职责期间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和账户管理予以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代行业委会职责的终止,明确社区居委会终止代行业委会活动的情况,规范了终止代行的交接和公告等流程。规定了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中新建住宅区不得超过两年。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成功需要实行代行的住宅区,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业委会各不同 管理水平仍需提升
从当下现状以及我国法律条文来看,业主委员会比居民委员会要“年轻”得多。但近年来,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评论褒贬不一,有的业主委员会积极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但也有的业委会缺乏责任意识,出现“仅占特权,不行义务”的情况。
从全国、全省的情况来看,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数量并不占多数。无业委会的小区在面对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小区需集体改造等情况时,难以统一声音。此次深圳新规有望成为居民实现更好的基层自治的有利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