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明确安全生产信用系统列入移出要求 2024年12月06日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赵文霞报道:为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出台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情形、管理措施、列入和移出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在列入情形中,明确了“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起算时间,12个月内的起算点为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将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情形,《实施意见》明确应把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定性准确、审核意见统一,确保过惩相当。

  同时,《实施意见》还规范细化了管理程序,明确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列入移出职责。在管理措施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自作出列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履行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在移出程序中,《实施意见》明确惩戒期满3年自动移出,无需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明确管理部门对于申请材料的受理时间,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提前移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0个工作日内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内容核实,并作出准予提前移出和不予提前移出的决定。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三项工作要求: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准确界定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并配套制作相关审查表格和告知、决定文书,确保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进行;二是加强宣传解读,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三是鼓励信用修复,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出具提前移出的申请材料,对已完成整改并达到移出条件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提前移出管理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