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姜兴贵报道:为加强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起草了《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办法》对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及认定、信用评价、信用修复、信用激励和惩戒、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根据评价总分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并明确了信用激励和惩戒有关措施。
《办法》明确,此次发布的内容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管理。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住房或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住房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信用信息采集方面,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主要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法治政务信息平台等数据共享相关部门信用信息,以及住房租赁企业自主申报。
信用评价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鼓励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使用。《办法》明确,将住房租赁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价总分,占比30%;行业监管信用评价占比70%,由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专门构建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其中,行业监管信用评分指标计分包括基本分、扣分和加分,基本分为700分,总分最低分0分,最高分1000分。
根据评价总分,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五个等级。
信用等级认定后将如何修复?《办法》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可在其被租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向区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鉴于租赁主管部门在信用激励方面的应用场景较少,此次《办法》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以惩戒为主,激励为辅。
激励措施主要是推荐评优和优化监管频次。对住房租赁企业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限制评优、约谈、培训、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以及向社会发出风险警示和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等。其中,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以下失信惩戒:向社会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在受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服务事项时,向承租人发出风险提示,待承租人确认已知风险后再进行受理;依法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实时推送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信用网、信用中国网,与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