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立房票制度推动多元化安置补偿 2025年03月28日  

  

  《若干意见》提出可以减少规划商业类建筑面积,促进商业、办公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图源:深圳发布)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姜兴贵报道:3月2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针对存量城市更新项目面临的共性问题,从计划统筹、规划优化、用地管理、税收优惠、融资支持、提高效率、促进实施等方面对现有政策进行细化和完善,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若干意见》自4月9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

  《若干意见》适用于按照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计划管理方面,明确从源头进行供需节奏把控,审慎审批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统一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管理;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新旧政策衔接。

  《若干意见》提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区政府或市前海管理局申请按照既有城市更新模式推进。

  一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零星城中村居住用地,确需与周边其他类型用地统筹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中,涉及多块零星城中村居住用地的,其总面积不超过拆除范围的10%。

  二是2023年7月24日前因落实法定规划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经区政府或市前海管理局同意提前拆除,且已拆除或虽未拆除但已签搬迁补偿协议并支付搬迁补偿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区政府或市前海管理局审批同意的,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

  三是2023年7月24日前已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区政府或市前海管理局审批同意的,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计划公告。

  在规划管理方面,深圳明确提出可以减少规划商业类建筑面积,促进商业、办公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具备实施条件、未批规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允许结合现状建设情况合理确定规划容积。此外,合理配置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利益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

  除明确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减免外,《若干意见》还提出要探索“开发企业+融资平台(投资方)+银行+施工企业”多方监管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对条件成熟项目提供信贷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意见》还明确提出,项目申报主体可以申请重新划定或者优化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同时,深圳将借鉴兄弟城市经验,探索建立房票制度,推动多元化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