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近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潮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施工单位应分类收集贮存建筑垃圾
《办法》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此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多项职责,包括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应当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按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围挡、公示牌,工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实施硬底化等。
《办法》提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并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做好进出车辆、消纳数量等基础数据记录存档,并与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联网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实时监管。
居民临时堆放装修垃圾应做好围蔽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按相关规定做好围蔽和覆盖措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村(居)委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按相关规定做好围蔽和覆盖措施。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居民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垃圾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污染。未能及时清除的,由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
不得擅自消纳市外建筑垃圾
《办法》还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的一系列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选择已核准的运输单位或个人,水上运输由交通运输、航道、海事等部门依法管理。未取得准运核准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运输经营业务。在潮州市从事运输服务者,需向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满足多项条件。运输过程中,企业或个人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签订清运合同,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运输至核准的处置场所,随车携带相关文件并接受监督检查,运送倾倒后核对确认联单信息。
在消纳和资源化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建筑垃圾处置点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障建设用地并鼓励社会投资。禁止将建筑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场地,跨市区域平衡处置需对接协调,消纳点不得受纳非建筑垃圾,潮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