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赵文霞报道:同一套房“贷款置换”并新签了贷款合同,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回复: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热点问题答复中了解到,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针对申请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如果填写的信息内容不完整或者纳税申报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
“2016年-2023年8月份,基本上热点城市都在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政策。而这一段时间,又是房屋销售的高峰期,购房者都是在房价较高或上涨较快时期买房,持有房子的成本比较高。”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按照新规,个税专项扣除覆盖到这部分人群,有利于降低这部分人群的住房消费成本。他认为,此次政策属于完善既有政策规定的“打补丁”,不仅能降低基本生活成本,也有助于支持居民继续持有房屋、持有贷款,避免无序挂牌和提前还贷。
据悉,2023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即首套房“认房不认贷”,部分借款人选择通过“二套转首套”操作来主动申请利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