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赵文霞报道:近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预付款比例、支付周期等多方面着手,为解决当下工资拖欠难题按下“快进键”。
《指引》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中的关键责任。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0%的比例拨付预付款,其中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作为人工费用预付款一次性拨付到工资专户。同时,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里,必须清晰约定工资专户开设、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日期、数额或占工程款比例等事项,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指引》对人工费用占工程进度款的比例有明确要求,如房屋建筑不低于20%,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建设项目不低于10%,水利建设项目不低于15%,其他项目则依据人工费用概算据实约定。
关于施工单位职责,总包单位要在合同签订30日内开设工资专户,并在开户后30日内通过监控预警平台备案。工资专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挪用,且项目管理人员工资不得从该账户支出。总包单位应安排劳资专管员在每月10日前,审核汇总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清单,并按规定公示;分包单位需在每月5日前,编制作业农民工上月工资清单,经农民工确认后交总包单位审核汇总。
开户银行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要优化工资专户开设服务流程,协助做好账户相关管理工作,还需在收到工资发放资料后3日内,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并提供支付凭证。银行应支持农民工用现有银行卡或社保卡领取工资,不得强制办卡。一旦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或工资专户资金使用异常,需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此外,《指引》规定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申请注销工资专户时,需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核销工资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