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个人住房贷款“商转公”新政 8月2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2025年08月22日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8月20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印发《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8月21日起启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有效期3年。

  

  明确启动与管控机制

  

  《办法》规定,商转公贷款的启动与暂停将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动态调整。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75%时,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个贷率达到85%及以上时,可采取额度管控、预约申请等防控措施;当个贷率达到90%及以上时,则暂停此项业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资金和贷款实际情况,及时对业务开展进行调整。

  根据《办法》,商转公贷款额度纳入当年广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分配至每月、每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办法》明确了额度动态调整规则:若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达85%以上(含),将调减商转公贷款月度额度;若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85%,则恢复到原月度额度。若月末个贷率达90%以上(含),暂停商转公贷款,但已受理的业务可继续办理;若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90%,则恢复受理。

  

  限定申请对象与条件

  

  《办法》对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对象和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申请对象为目前在广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

  除符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申请人还需同时满足多项条件:一是原商业贷款的住房为借款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自住住房(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及非购房用途的房屋抵押贷款),且原商业贷款银行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贷款尚未结清;二是原商业贷款已放款3年以上;三是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贷款房屋的产权人,且申请时贷款房屋不存在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产权人;四是贷款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五是贷款房屋未设立除原商业贷款以外的抵押登记,不存在查封、保全、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六是申请时贷款房屋是产权人家庭在广州市的唯一住房;七是原商业贷款在申请前12个月内没有逾期记录;八是在广州市开户并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0个月及以上。

  

  规范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根据《办法》,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分为六个步骤:

  (一)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协商办理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并按要求提供办理商转公贷款所需资料。

  (二)借款人按要求提交贷款资料,并将原商业贷款未来应付的 3 个月本金及利息存入还款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贷款相关责任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借款人及共同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第二顺位抵押)。

  (五)抵押登记资料送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原商业贷款银行约定的账户,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全部结清该笔商业贷款并出具商转公贷款的放款凭证。

  (六)借款人及共同产权人须配合原商业银行及时办理商业贷款涂销抵押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自动升为第一顺位抵押权)。

  

  设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办法》指出,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申请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原商业贷款余额与未来3个月应还本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其中,购房总价款以房屋原购买价格与房屋重新核查(重新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若借款人实际可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本息,需先补足资金。

  在贷款期限方面,商转公贷款的期限按申请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且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

  贷款利率方面,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后,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次年1月1日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