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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管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将受重罚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1年11月08日        版次:03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 11月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

  《意见稿》显示,深圳市将继续推广普及管道天然气、限制瓶装燃气,并对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同时,《意见稿》还涉及健全燃气管理体制、界定燃气供用责任、落实燃气安全检查等相关内容。

  

  拟对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实施重罚

  

  目前,国家层面正大力推动完成“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的目标,广东省层面印发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深圳市近年来发布了多个关于“瓶改管”的方案、计划,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导致工作推动难度大、进展不理想的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此次条例修订贯彻“管道天然气为主,瓶装气为辅”的立法思想,借鉴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安全需要,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混用瓶装燃气和管道燃气。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拟对燃气领域违法行为作出更为严厉的处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认为,当前的《深圳特区燃气条例》对有关燃气违法行为(不包括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10万元罚款上限明显偏低,与深圳市实际不相适应,达不到惩戒效果。

  因此,《意见稿》采取重罚原则,对破坏燃气管道情节严重者,暂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和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增加了累罚制度等内容。

  

  拟从多方面健全燃气管理体制

  

  今年以来,深圳市已经接连发生8起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致燃气泄漏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频发的主要原因包括有关部门燃气管道保护职能配置不完善,职责划分不清晰,未能实现执法全覆盖,建设单位未落实燃气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基于此,《意见稿》拟从以下方面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施工活动,应当进行管线查询,并会同管道燃气企业现场核实。二是将深圳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贯彻在具体条文中,包括规定燃气企业应绘制全市燃气管道线路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前应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现场人工探明燃气设施具体位置,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签订动土作业确认表,并由燃气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街道办事处落实管道安全保护网格日常巡查,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巡检巡护制度等。三是对燃气管道改迁的要求和费用也予以规定。四是要求燃气企业应当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五是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杂散电流,对已有地下燃气管线造成腐蚀影响的要求作出规定。六是对施工单位的燃气管道破坏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此外,此次条例修订拟从三方面健全燃气管理体制:一是建立燃气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燃气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燃气管理架构,设立了监督管理一章,明确市、区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同时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将一些易判断、易执法的事项、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落实到基层。三是明确市有关部门的燃气管理职责,并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