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广东省《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意见的函。《标准》将以往“建成30年以上”才能评为历史建筑的规定调整为建成历史不满30年,但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也可以被评为历史建筑;就算不具备突出价值,但若承载社会公众集体记忆,也可推荐为传统风貌建筑。 根据《标准》,去年10月,广东省住建厅印发了《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确定标准为“建成30年以上”。而改革开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建成年代虽然未满“30年以上”,但因其反映特殊的时代背景,也可判定其具有特殊的历史价值。因此,《标准》指出,对于此类建成历史不满30年的一般区域,也应予以关注。 此外,建成不满30年,具有突出历史、艺术、科学技术、社会文化或其他特殊价值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经专家评审,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与此同时,一些不满30年,但集中成片且满足几个价值指标其中一项的建(构)筑物,仍可推荐为传统风貌建筑。这些价值指标包括:反映地方历史风貌和特色;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特点或民族特点;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典型环境要素;体现传统格局,具有一定空间特色,是传统街巷道、江河沿线等的立面风貌和景观形态的构成要素;承载社会公众集体记忆;非物质文化遗产或传统民俗传承场所;具有其他较为重要的价值。 (唐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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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创新历史建筑评价标准
有突出价值, 不满30年也可被认定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2年04月18日
版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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