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近日,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了关于征求《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对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有关法律责任。 未交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交房 《征求意见稿》指出,2013年11月1日起,揭阳市新立项的商品房项目、已经立项在建未售的商品房项目,须按本办法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住建部门代管。大会成立后,有关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在明确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的同时,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即时续交,未按本办法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指定设备维护不得用专项资金 在资金使用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已实施和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并列出当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受益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列支。经审核同意后,向代管银行发出支付维修金的通知,并将所需维修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受益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向代管银行发出支付维修金的通知,代管银行将所需维修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另外,依法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或改造费用;或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维修养护费用;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求意见稿》强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商业银行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之日起,代管银行应当按月向有关部门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对账单,并建立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账户情况的查询。 房地产权属转让时,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而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核,凭有关部门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销户通知书》,到代管银行提取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有关部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年度审计,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且应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备案后,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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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接受审计监督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2年11月04日
版次: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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