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实行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 |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近日,潮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拟订了《潮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显示,潮州将对辖区内的古树实行分级保护,并明确了相关管理及养护工作。 古树将按树龄实行分级保护 《办法》指出,潮州市行政区域内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为古树,实行分级保护。其中,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特级古树,实行特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而名木则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不受树龄限制,并实行特级保护。 《办法》表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调查、认定、建档等工作。并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补偿制度,对所有权属于个人并履行古树名木保护责任的个人给予补偿,对养护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以及通过认捐、认养等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资助古树名木的,可折算义务植树任务。而对古树名木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养护方面,古树名木实行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科学合理养护,避免过度保护。 《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制,并规定确定各种情况下,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主体。例如,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用地单位负责养护;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等。 此外,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保护范围 《办法》要求古树名木应设置保护牌,保护牌中载明古树名木的植物学名,中文科、属、种名等内容。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在保护牌中享有认养期限内署名的权利。 古树群的保护标志应标明群内古树的数量、主要树种种类、树龄状况等内容,并设置电子信息码。古树群内的重要古树应当单独设立保护标志。 同时应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按不小于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保护范围;除个别原古树名木生长地点在房前屋后5米内。古树群应当整体保护。古树群的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办法》还严厉禁止非法砍伐古树名木等行为,以及刻划、钉钉、攀爬;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等破坏古树名木生境的行为;破坏古树名木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等行为将视为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此外,只有符合两种情况条件下,方可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包括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无法避让或者进行有效保护的情况,以及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情况。 移植古树名木原则上应在县区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就近移植,且移植费用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移植申请单位负责。移植后,报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和及时更新古树名木档案,重新确定养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