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姜兴贵、通讯员岳建轩报道:日前,《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二十三条,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职责以及源头减量、联单管理、处理方案备案、运输、综合利用、消纳、跨区域平衡处置等内容作了规定。 广东是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进程较快的省份。近年来,随着各类建设项目不断推进,建筑垃圾持续增加,处理需求与处理能力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成了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当中的一个难题。 目前,我省建筑垃圾管理存在处理能力不足、收运处置不规范、综合利用水平低、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立法解决。同时我省在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和数字化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广州、深圳、东莞被国家列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多个地级以上市出台了建筑垃圾管理法规规章或文件,建筑垃圾管理体系不断健全。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需要,也是解决我省建筑垃圾管理实际问题的需要。主要包括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体制和完善保障支持措施三个方面内容。 全过程管理方面,按照固废法的要求,《条例》要求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建立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了源头减量措施,分别规定了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源头减量责任。此外,要求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并细化了备案的内容。《条例》还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明确提出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建筑垃圾的要求。 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当对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等处置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治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在广州、深圳、东莞、惠州等大湾区城市易发生的建筑垃圾跨区域倾倒、抛洒等违规处理行为,《条例》规定我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对跨区域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且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将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布局和用地。 除对各项管理、保障作出规定外,《条例》鼓励各地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大力发展综合利用项目。同时,针对综合利用产品推广难的问题,细化对综合利用产品的扶持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还将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情况纳入本省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项目奖项评选内容。 《条例》也对各类建筑垃圾违法处理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对未建立管理台账或生产台账以及未分类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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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整治建筑垃圾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2年12月09日
版次: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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