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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南岗古排 刘丽莎 摄 |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刘丽莎报道:近期,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记者从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截至目前,广东省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87处。 据悉,《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调整,将为全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起到加强对文物本体保护和周边风貌的管控力度的作用。 《办法》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划定保护范围,而是否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则可以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可参照《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指引》,其提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界线宜衔接现有建筑、规划用地、道路、水系等边界,并明确了具体的划定标准。 根据《办法》,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在未公布新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前,可沿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后,应当按程序重新核定公布保护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原建设控制地带可沿用。 若在级别不变情况下,调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应当通过编制保护规划或提供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调整前后对比图等,按程序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办法》指出,各地可通过用地置换、财政补助等方式,建立利害关系人补偿制度,制定补偿标准,加强对文物本体保护和周边风貌管控。未能及时完成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令整改。 据悉,《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