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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乡村建设工匠,将更好地服务农房和村庄建设。图为南雄市珠玑镇灵潭村。 刘丽莎 摄 |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刘丽莎报道: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建立和完善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培育扎根乡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为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培育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乡村建设工匠,将更好地服务农房和村庄建设。《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引导工匠依法依规承揽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为工匠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提供条件和机会。 培训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编制培训教材、建设培训基地、建立轮训制度、提升培训实效、开展考核评价,扎实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指导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1次。在培训建筑识图、建筑选材、建筑风貌、施工建造专项技能的同时,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 同时,积极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优化工匠队伍结构,建立工匠管理名录,规范工匠队伍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匠名录。同时,注重培育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 管理方面,强调乡村建设工匠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施工行为监管和信用评价。《指导意见》指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范本。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工匠信用评价系统,积极引导建房农户或建设单位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工匠依法依规承建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机制。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将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作为提升农房品质的重要抓手,引导工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农房节能改造以及农房安全日常巡查等工作,同时支持各地依法依规成立工匠行业协会,为工匠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保障工匠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