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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现场(图源:南方网) |
广东建设报记者 姜兴贵 日前,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落下帷幕。会议期间,住建领域相关的多个热点话题成为省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省人大代表们围绕“百千万工程”、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多个建设领域热点向大会提交了建议,为广东今年“走在前列”总目标积极建言献策。 激发老城活力 陈钊 (省人大代表、东莞市莞城街道党工委书记) 为老城区城市更新开通“绿色通道” 去年以来,全省上下都以头号工程的力度推进实施“百千万工程”,力争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上取得新突破。 “老城区与新城区之间的发展差异,是当前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省人大代表、东莞市莞城街道党工委书记陈钊在建议中提出,从省的层面来看,市与市之间发展水平不同,需要协调发展;从市的层面来看,内部的小区域也存在着发展不协调的问题。 陈钊发现,老城区大多曾是繁华的商贸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发展到现在,基本面临着与现代文明城市格格不入的情况:一是老城区建筑密度高,各类用地混杂交错,如东莞市莞城街道的开发强度达96%,物业土地产权复杂;二是在周边新城区的虹吸效应下,老城区大量产业外迁,商业氛围较差,缺乏发展活力;三是背街小巷道路狭窄,部分房屋年久失修,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四是道路、排水、环卫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落后,脏、乱、差现象较为严重;五是弱势群众和老龄人口所占比例大,且大部分收入偏低。 而老城区作为城市的发源地,主要文物遗迹大都集中于此,例如东莞市莞城街道面积仅11.2平方公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范围占辖区总面积近25%。在推动城市更新和活化利用时,为达到资金平衡,老城区往往需要突破规划限制,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等,进而形成高层建筑包围文化景点的情况。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上述行为,导致改造项目容易因资金无法平衡而“难产”,如何处理好开发和保护的关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陈钊提出,应加快老城区城市更新和活化利用,在推进“百千万工程”过程中探索给予老城区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如明确老城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老城区和新城区错位发展、均衡发展,并根据老城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实施分类考核,如突出历史文化保护、民生服务等方面的考核,降低经济指标的考核权重。同时,建议围绕文物保护、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方面为老城区量身定制适合的城市更新政策,为老城区开展城市更新开通“绿色通道”。 此外,陈钊还建议,加大专项资金、政府专项借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老城区开展招商引资、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大事”提供资金支撑,并建议加大社会资金引导力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城区发展,如允许在历史文化项目中配套高收益的项目,进一步提高企业积极性。 保护历史文化 黄海妍 (省人大代表、广东民间工艺博物馆馆长) 加快制定省级层面保护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记者了解到,国务院早在2008年就已正式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于2017年修订。省人大代表、广东民间工艺博物馆馆长黄海妍指出,广东历史文化资源丰厚,但省级层面一直没有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形成法规条例,以法制形式对其保护利用。她建议,尽快推进《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订并颁布实施。 据统计,目前,广东共有8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处中国历史文化街区,以及15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9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56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10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各地确定公布了4421处历史建筑。同时,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中有20个市已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全部57个县(市)已实现“县县均有历史建筑”。 黄海妍提出,近几年,省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进展较快,国内多个省市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建筑保护方面的条例,广东也有8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为省级层面法规条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对我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修缮和资源活化利用,以及精神性文化遗产发生地和名人故居的保护利用。”因此,黄海妍认为,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列入省人大立法规划项目,尽快制订和颁布实施,以推动我省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十分必要。 据了解,2021年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为立法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先后出台了历史建筑保护意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规范、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标准等,并先后到佛山、潮州、汕头、梅州等地调研,针对条例草案初稿多次进行研究修改完善。同时,省司法厅、省文史研究馆馆员对该项工作也是十分重视,为广东省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立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对此,黄海妍建议省人大进一步加大立法工作力度,把《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列入十四届人大立法规划和2024年立法计划,同时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司法厅吸收省内外立法经验,尽快起草法规稿。 建设基础设施 王火洋 (省人大代表) 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络覆盖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日渐增多,许多车主遭遇充电桩“安装难”问题,如何实现“在家门口就能充上电”? 省人大代表王火洋在调研中发现,充电桩进小区面临增设充电设施公共空间难以落实、小区电网负载能力有限、业主共识较难达成、地下车库建桩消防标准较高等突出问题。同时,王火洋发现,由于以前的规划建设标准未有汽车充电桩的要求,导致许多建成小区无配套汽车充电桩。且由于省、市相关文件均未能明确地下车库是否符合消防标准由谁认定,省内各地方做法也不一样。因此,从2022年下半年以来,地下车库是否符合消防标准、由谁认定、能否建设个人充电桩,一直为信访投诉和社会舆论的焦点。 对此,王火洋建议,首先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覆盖,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重点覆盖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并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大力推动公共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加油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以城市为单位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 王火洋还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此外,王火洋还建议要加快补齐重点城市之间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短板,有效满足电动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拓展国家高速公路网充电基础设施覆盖广度,加密优化设施点位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协同建设,提升电动汽车在城市群、都市圈及重点城市间的通达能力。 打造宜居社区 彭可可 (省人大代表、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交通与土木建筑学院教师) 完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居住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牵涉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解决“住有宜居”的关键环节,也是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省人大代表、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交通与土木建筑学院教师彭可可经过多方走访调查,针对“停车难”问题,发现存在一些普遍现象。例如,在小区基本售罄后,物业公司随意提高停车费。同时,存在开发商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量车位抵押给第三方,导致小区内大量空车位上锁,既不支持临停,也不支持月租,小区实际停车率远小于预售时的停车率指标情况,导致业主开车回家总是面临无车位可停的问题。更有甚者,存在物业公司为销售车位,强行限制临停车进出口,迫使业主绕道行驶,影响其正常出行权益,甚至安排保安拦截导致发生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现象。 针对近年来数量激增的电动自行车,彭可可也指出,许多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存在充电桩数量不足,导致部分业主将电动车推入住宅充电,出现火灾隐患。 彭可可指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同时,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应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未指出,如果大部分业主不同意,或出售车位后,不能满足本区域业主停车的需要,应如何处理。 此外,《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均指出小区应成立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履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未指出,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业主通过什么方式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行为。 对此,彭可可建议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一方面是针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可以采取全体业主通过APP在线投票的形式决定小区管理的重大事项,确保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居民仍然能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彭可可建议,适当提高停车率、出台保证售罄后停车率不因市场交易原因而降低的相关措施,并规定充电桩与总户数比例,方可准许销售。 完善公积金制度 王海 (省人大代表,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生产部副部长) 完善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 和申请追缴处理机制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为职工设立的一项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政策。省人大代表,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生产部副部长王海经过调研发现,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印发到修订2次以来,均不涉及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补缴政策的修订。按照现行国家规定,追缴住房公积金最长时间可追至1999年4月,且国家文件对住房公积金追、补缴的意见明确,故广东省没有自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 事实上,住房公积金在最初企业推行过程中,一些企业职工不赞成缴纳,且有自行签订不缴交申请。但最近几年,一些职工钻相关法律薄弱环节,要求企业进行补缴,导致近10年来已离职的员工向企业追诉补缴,给企业造成较大负担。王海认为,单位和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争议、住房公积金零余额账户的清理权责不明确、对部分单位为职工套提骗贷提供便利缺乏有效监管等都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记者了解到,2021年深圳市人大曾就市政府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其中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可追缴,追缴时限为三年。但该《草案》在征求意见后,至今仍未实施。 王海指出,在“后疫情时代”,企业正面临较大的生存经营挑战,资金较为紧张,离职员工住房公积金无期限追诉补缴问题可能让企业生存之路更加举步维艰。 王海认为,借鉴深圳社保领域立法经验,广东省层面应该完善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和申请追缴处理机制。一是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是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追缴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三是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同时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等应当积极引导和协调,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对此,王海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实施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导办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和申请追缴年限,参考社保,作为追诉者本人及企业处理此类补缴问题的指导原则。同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特别是在国家层面没有出台企业少缴、未缴相关处理办法前,也需要慎重推行追缴和追诉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