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蒋雯菁报道:近日,为加快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保障政策延续性,江门市住建局等四部门修订了《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工作中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本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增加改造类房屋来源、调整运营期限、压减公示期、新增租金拖欠处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等方面。 为加快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布局,《办法》将原来政府闲置住房改造来源由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三类调整为四类,增加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住房。 同时,新修订的《办法》重新调整了运营期限,将非居住存量住房改建类、闲置存量住房改造类、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类、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统一由原来的不少于8年调整为不少于6年。 为提升审批效率,增加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便利性,公示期由原来的7个自然日压减为3个自然日,更快速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的选房入住需求。 此外,《办法》新增了有关租金拖欠处理方式的规定,明确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依合同约定可进行追缴,经起诉后仍无法收回租金或承租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坏账损失认定,涉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按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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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江门保租房申请人公示期缩至三日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4年06月18日
版次: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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