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8月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各可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只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适用于购买二手房。若购房人非配偶关系,但同为产权人,住房公积金都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但需一次性共同提交申请,且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网签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还能继续以同一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可提取额度需扣减已提取的首付款金额。 若已购买一套住房并以该套住房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现计划再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购住房的首付款,但需先注销现有住房的提取。如果现有住房办理的是按月还贷提取,需要先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不会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已提取的首付款金额仍可作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计算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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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公积金新政
购买新建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4年08月02日
版次: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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