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贪小利出售个人银行卡 2022年11月18日  杨英杰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 通讯员钟宇强 赖心健报道 如果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租给别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轻松赚钱的事情你心动吗?东莞法院提醒你,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很可能已经涉嫌犯罪。因为你的银行卡如果被用来洗钱和诈骗,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1年6月,被告人凌某经朋友杨某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从事电诈犯罪活动的李某莹(另案处理),谈好以每套卡(银行卡、U盾、手机卡)6000元的价格出售,之后凌某将其名下的4套银行卡提供给李某莹,李某莹交给其老板“王杰”(另案处理)等电诈分子用于投资理财平台诈骗犯罪。上述4套银行卡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合计流入可疑资金约490万元。期间,凌某还伙同李某莹先后两次到银行柜台共取现42万元,并从中获利5.5万元。

  一审法院以凌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3万元,并追缴其犯罪所得6.3万元。凌某不服,提出上诉。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郭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持有的9张银行卡号及本人微信号等信息提供给一名叫唐某鹏的男子,并协助唐某鹏从银行卡至微信来回转账。一审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或者掩饰、隐瞒3次以上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者掩饰、隐瞒10次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