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名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
经我局核查,广州市名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第三十二条及《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557号)第一条等有关规定,未将其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我局依法向上述8家单位作出《关于限期交存维修资金的通知》,责令其限期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因通过邮寄送达(EMS)、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上述8家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4楼,联系电话:83636625)办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手续。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名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限期交存维修资金通知一览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0日
说明:
1.根据《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项目,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2.以上建设单位欠交首期维修资金金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面积×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已交存首期维修资金”计算。
3.《关于限期交存维修资金的通知》可以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4楼,联系电话:8363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