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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对于非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农商行有更严格的规定,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且要求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等。此外,还提出了非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农商行的一些禁止行为,如非金融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 对于农商行设立分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满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中不良贷款率低于3%,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等。 《办法》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最长为3个月。 目前,我国有1400多家农商行,然而各家资产规模、质量参差不齐。此前不少农商行依赖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影子银行业务迅速扩大规模,走了“离农脱小”盲目扩张的捷径。有业内人士表示,监管的一系列政策不仅提高了农商行的准入门槛,更规范了农商行的公司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