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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知识产权报近日消息,农夫山泉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使用与“17.5°橙”包装或装潢近似的江西省安远县橙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橙皇公司”)等多家企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橙皇公司赔偿农夫山泉经济损失等30万元,被诉侵权商铺经营者和水果批发市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对此判决橙皇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7.5°”是赣南脐橙种行业所熟知的基本常识,一审认定农夫山泉“17.5°橙”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的判决不准确;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陈思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