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大树,是指古树名木之外,胸径100厘米以上的树木。对百年以上至千年的古树,统一实行一级保护,不分级。 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将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在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等行为,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