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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可用作点状供地?《通知》明确,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实施点状供地。 《通知》允许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特别强调,严禁以点状供地为名开发房地产项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大棚房及别墅类项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