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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宏在多次追求郑小姐仍被拒绝情况下,酒后到郑小姐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住处,未经当时屋内实际居住人郑小姐母亲的同意,强行闯入屋内打砸屋内茶壶、茶几及财物,并辱骂、恐吓在场人员。 后来,郑小姐及其亲友到场并要求张宏退出房屋,张宏仍拒绝离开并在屋内高声叫骂。在报警后,民警到场,张宏仍拒不配合调查被带回派出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存在破坏财物、辱骂他人且拒不配合警察调查的情况,主观恶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时,张宏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张宏提起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指定辩护人辩护称。张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查,广州中院认为,张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打砸屋内茶壶、茶几及财物,并辱骂、恐吓在场人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