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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到,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因复工复产所涉诉讼纠纷,确保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特事特办、急事快办。依法支持企业有序恢复生产、稳定用工,对涉复工复产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用于疫情防控和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设施、设备、物品、资金等,不得随意查封、扣押、冻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资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承担疫情防控和重要民生保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不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