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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财险产品全部自主备案

来源:新快报     2020年02月28日        版次:22    作者:刘威魁

    

  新快报讯 记者刘威魁报道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财险产品审批备案范围的同时,明确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明晰了未来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产品监管的主要职责。据悉,该《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曾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不过,在实际运营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

  对此,《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审批制下,产品通过审批才可以销售,但是备案制下,产品备案之后就可以销售,险企拥有了更多自主权。”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向新快报记者表示,大型险企自主定价能力强,商业车险产品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对其更有利;中小公司只能以更低的价格换取市场,在车险承保普遍亏损的大环境下,将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造成显著冲击。

  产品备案由谁监管?《通知》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将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其中,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而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不过,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商业车险的综合性改革正在推进中,需要循序渐进,地区差异处理不好的话容易造成监管套利。”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分析指出,财政补贴农险由于政策性强而商业性弱,目前需要更高级别的监管部门把关。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中各自的职责。其中,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