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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快报     2020年03月26日        版次:18    作者:刘威魁

     ■VCG/供图

  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配套政策,《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快报记者 刘威魁

  投资范围与理财、私募范围一致

  保险资管机构既是资产管理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国内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通过对实体经济和资本工具投资,能有效对宏观经济产生积极的促进和影响。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过去,各类保险资管产品一直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办法》拓宽了投资者范围和销售渠道,允许向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允许采取代销模式;拓展了保险资管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产品代销等业务。

  “行业一直呼吁能放开对个人投资者销售。”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刘凡认为,这一规定在资金来源方面拉齐了此前保险资管产品与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券商资管产品等其他可比产品的差距,有利于保险资管机构广泛吸纳其他社会资金。

  《办法》在嵌套要求方面,根据监管政策的最新调整,增加了除外条款。在投资者资质方面,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在代理销售机构方面,适当拓宽了代理销售机构范围,为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      

  下一步还将制定多个配套细则

  在产品发行机制方面,《办法》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放权”之外,《办法》着重从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和落实穿透监管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

  《办法》规定,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同时规定,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办法》要求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实际上收紧了投资于非标资产的上限比例,这有利于降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