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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无主财物车辆在2020年1月31日前因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查扣,其驾驶人、所有人和管理人均未按规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当事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拖移/查扣的车辆依法处理。 3.请以下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各大队接受处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