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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16时许,翁某驾驶一辆粤A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洪某,在行驶至白云区太和镇S115省道上行9公里30米处时,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在上述路段东侧路边停车。 在停车之后,洪某没留意后方情况,突然开门,导致后方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撞上车门,摩托车驾驶员叶某倒地。 叶某倒地后,还没来得及爬起来,后面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也没法及时避险,紧接着碾压过去,造成叶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叶某符合因创伤性失血性及胸腹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据悉,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翁某、洪某犯交通肇事罪,翁某、洪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之后,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洪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翁某、洪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家属协助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白云区法院作出判决,翁某、洪某两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