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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陆女士不能获得工伤认定?原来,在2017年时,陆女士已经57岁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据此,广东高院裁定:死者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女子入职不到1个月即去世 陆女士出生于1960年,2010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11月1日,她入职佛山一家环卫公司从事环卫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 2017年11月25日5时许,陆女士在平东新石村进行环卫清洁工作时突发疾病,当天经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2月5日,陆女士的丈夫闭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后,南海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陆女士的死亡事故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为此,闭某在2018年4月11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死者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在一审时,陆女士的就职公司表示,陆女士入职时已57岁,已达退休年龄,公司与陆女士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不存在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在随后的诉讼中,顺德区法院确认南海区人社局的处理结果,认为其程序合法。法院认为,陆女士突发疾病死亡时已年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环卫清洁公司已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具备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 随后,闭某提出上诉。二审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主张均理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再审申请主张理据不足 在收到二审判决结果之后,闭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理由为妻子陆女士与环卫清洁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南海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经审查,广东高院认为,本案是工伤认定纠纷,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南海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应予支持。申请人提出陆女士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的再审申请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其相关民事权益可另循法律救济途径解决。为此,广东高院于今年1月1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