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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被多扣个税131元 员工把公司告上法庭

来源:新快报     2020年04月16日        版次:12    作者:何生廷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37岁的黄铁(化名)曾是深圳市某国际模杯厂的模房组组长,一次偶然机会,他发现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比公司实际在税务部门代为交纳的有差异,为此他以“公司多扣了个人所得税”“少发工资”等多个理由,要求和公司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为此黄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行为属克扣工资

  2005年5月11日,黄铁入职深圳市某国际模杯厂,岗位为模房组组长,2017年10月17日从公司离职。

  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750元,支付工资差额800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60元,并退还2016年、2017年多扣除的个人所得税131元。仲裁结果未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为此黄铁将模杯厂以及对应的模杯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个人所得税交纳是公民义务,被告模杯厂作为原告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是其义务。原告主张模杯厂在2016年、2017年在其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比被告模杯厂实际在税务部门代为交纳的少。根据原告提交的其本人税收完税证明,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离职前被告模杯厂代其交纳税款539.72元,与模杯厂从原告的工资中代其扣缴个人所得税缴税金额存在差异。

  而在庭审中,被告也未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工资明细,使法院无法以此核实其代缴原告个税实际情况,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宝安区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模杯厂退回多扣原告2016年至2017年1月至9月期间个人所得税131元。

  宝安区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被告模杯厂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原告工资中多扣款项行为,也未作出合理解释;模杯厂实施该行为时间较长,属于克扣工资行为;且被告模杯厂从2017年6月份至原告离职前,计算原告工资时降低了其工资收入,原告被迫向被告模杯厂提出辞职,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故模杯厂应支付原告相应经济补偿金,为此作出判决,被告模杯厂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8750元。

  广东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一审判决之后,深圳某国际模杯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均未补充提交证据,原审查明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铁与模杯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经审查,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由于模杯厂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黄铁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故黄铁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模杯厂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广东高院作出裁定书,驳回模杯厂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