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返投比例要求,并明确了返投认定标准。参考深圳、厦门、珠海横琴等地做法,将返投比例要求由2倍降低为1.5倍,并借鉴青岛等地做法,将“直接投资注册地为广州市的企业、为广州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等六种情形明确认定为返投。其中对“为广州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情形,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返投金额。 此外,取消子基金中国有资本占比不超过50%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已设基金申报创业投资类和跨境投资类子基金。放宽引导基金出资规模上限。对于新设立专门用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子基金,放宽或不设定对单个子基金的财政出资资金规模上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