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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王君 吴媚 李女士有两个女儿,2019年大女儿高考、小女儿中考,为了让两个孩子能顺利就读名校,李女士早早就开始留意中考、高考的报考和招录信息,可谓“操碎了心”。 2018年底,在网络上四处浏览各类招考信息的李女士发现了一家教育咨询公司,该公司网页宣传声称可以帮助学生顺利进入知名学府。李女士看了该网站的宣传后大为心动,当即线上支付七千元,报名参加了该教育咨询公司举办的线下大型宣讲会及洽谈会。 在面对面沟通过程中,该教育咨询公司的负责人毕某表示,将亲自提供个性化服务,协助李女士的两个孩子考取国内知名院校,并承诺如果李女士的小孩升学不成功,将退回全部费用。 2019年初,毕某告诉李女士,他有一个国内某知名公安大学的定向报考提前批录取名额,需费用58万元。李女士向毕某个人账户转了58万元,并与该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中介费58万元,教育咨询公司应在2019年7月15日前协助李女士的女儿取得该知名公安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否则将退还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不久之后,毕某又说可以帮李女士的小女儿申请就读广东省某知名中学,中介服务费预收15万元,事成后收全款30万元,事情办不成退全款。 出于信任,李女士又支付了15万元至毕某账户。至此,李女士已前后向毕某转账共计73万元。 结果,李女士两个孩子升学的事情一个都未落实。李女士多次发微信、打电话要求毕某退钱,毕某先是搪塞推诿,后又拒接电话,李女士再次来到毕某的教育咨询公司,却发现已是人去楼空。于是,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教育咨询公司及毕某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毕某开办的教育咨询公司以“包上名校”的承诺为条件与李女士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合同订立的目的扰乱了中高考招录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也侵害了其他正常参加高考、中考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女士与毕某开办的教育咨询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毕某开办的教育咨询公司应当向李女士返还收取的73万元。 毕某开办的教育咨询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毕某收取了李女士的款项,作为公司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昨日从南沙法院获悉,南沙法院在今年6月底作出判决,判令毕某开办的教育咨询公司向李女士返还服务费73万元,且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