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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为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汕尾市政府决定将汕尾市辖区范围内0-50公里公共交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许可给特定公司,真诚汽运公司认为汕尾市政府上述行为侵犯其公平竞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汕尾市人民政府在公共交通实施特许经营过程中,没有对真诚汽运公司采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侵犯其正当、公平竞争的权益,驳回真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时,广东高院考虑到本案涉及公共利益,若撤销该许可将会给汕尾市公共交通秩序造成损害,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不便,遂广东高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汕尾市政府实施涉案特许经营权许可行为违法,但保留其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