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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广州中心六区和八类地点禁放烟花爆竹

来源:新快报     2020年07月30日        版次:06    作者:沈逸云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从生产、运输、储存到经营、燃放,广州有关烟花爆竹的各环节将进一步从严。7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广州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中心六区,与机场、学校、医院等八类地点场所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全市禁止燃放。《规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学校医院机场等及周边为禁放区

  与现行规定相比,新规扩大了广州市烟花爆竹的禁放范围。一方面,将禁放范围扩大到黄埔区全区,即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中心六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一方面,白云机场周边村社亦被列入禁放区。

  除上述区域范围外,《规定》还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八类地点及其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历史文化街区、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机场、车站、码头。

  中心六区禁放,其他区如何操作?记者了解到,经再次征求有关区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综合考虑人口、建筑密度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民风俗习惯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规定南沙、番禺、花都、从化和增城区内的禁放范围由区政府具体确定。

  令人关注的是,《规定》表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14周岁以下未成年燃放应由监护人陪同

  因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在中心六区或机场周边村社临时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亦作出了“开绿灯”的规范——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和发出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同时,非禁放区并不代表可以随意燃放。《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共绿地、地下管网、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十分注重对青少年的相关教育引导。其中明确,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禁放区内储存烟花爆竹最高罚万元

  不仅是燃放,《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均作出要求。其中明确,广州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亦不得储存烟花爆竹(经批准临时燃放而存放的除外)。

  在禁放区内储存烟花爆竹,或在禁放区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重量超过三十千克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而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也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储存烟花爆竹,不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属实后,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