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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下月施行 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来源:新快报     2020年08月27日        版次:07    作者:黄闻禹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8月2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内容与亮点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问。条例已于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条例对各类主体职责、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惩戒、突发事件应对、“校闹”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为广东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其中,教育惩戒权备受关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为有效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广东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各界呼吁,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

  条例第五十六条具体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但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家长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许多学校出现了老师怕学生发生事故后承担责任而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对此,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表示,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的职权。

  李大胜补充介绍,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就明确地指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为贯彻意见有关要求,条例在第56条制定了教师教育的惩戒权。

  他强调,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做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明令禁止6种“校闹”行为

  近年来,因为校园安全事件等原因,各种“校闹”行为像“医闹”一样频繁见诸报端,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李大胜介绍,为解决安全事故处理纠纷和防控“校闹”,条例明确纠纷解决方式,规定: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同时,规定事故当事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协调组织申请调解,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条例还列举了六种“校闹”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包括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扰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相关人员、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物;在学校或者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制造、散布与学校安全事故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条例规定,对于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扰乱学校秩序的“校闹”行为,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要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