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购买信托产品的湘财证券广州恒福路营业部。(当事人提图) |
■新快报记者 涂波 事件回放 多道手续就能使资金翻倍? 事件要追溯到2018年10月。据王先生表示,当时,恒福路营业部何经理告诉我11月份营业部将销售一款年利率8%的产品,资产总额达到500万元的投资者方可购买,购买100万-300万元的投资者有50个名额,300万元以上的有150个名额。“我当时告诉他自己没有500万元,只有300多万元。于是,何经理让我先到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再把这笔钱取出转至湘财证券,由此就可达到500万元的资产标准。“于是,王先生到中信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后,10月25日将该证明交至湘财营业部,且当天将在中信银行的310万元通过银证转账转至湘财证券购买天天盈产品。 据王先生称,中信银行存款证明及天天盈产品证明经湘财恒福路营业部确认后,于2018年11月29日被作为有500万元的资产证明用于购买了云涌11 号产品。”王先生接着指出,“当时我曾产生新奇和疑惑。从银行转账到湘财,多道手续就能使资金翻倍,从而达到购买条件,原来可以如此操作。由于何经理的误导和8%利息的诱惑,销售人员未如实向我说明产品及风险,且多次告诉我产品安全。‘说该产品是苏宁的借款,苏宁是大公司,是安全的。’才使我拿出几乎全部积蓄购买这个产品。” 此外,王老先生投诉信中还提到,2014年11月12日在湘财购买了“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二号·颐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四期)”14万元,该产品本应于2019年11月到期,但也出现延期赎回情况。在获知发生延期赎回问题后,王先生才发现未收到过该产品的信托合同。虽然经过和湘财证券多次交涉,终于在2020年1月3日收到赎回款。但王先生认为,对于湘财证券在产品销售过程这种只提供独立单张合同签署页、不提供合同的做法,无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如今王先生已经拿到了相关合同。 云涌系列信托产品一直处于延期状态 记者调查 据了解,此前,云南信托发行的总计约11亿元的云涌系列产品,涉入去年的承兴案后逾期无法兑付。目前,云涌系列信托产品一直处于延期状态,而王先生购买的云涌11号就属于该系列产品之一 。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云涌系列的发行方云南信托已经对广东康安、广东中诚、罗静以及苏宁采购中心等涉事方提起了民事诉讼。这些诉讼于2019年8月-2020年4月期间,已经陆续获得法院立案。 据天眼查显示,广东康安、广东中诚皆为罗静控制的公司实体。自2015年前后开始,罗静以广州承兴、广东承兴为融资主体,凭借对苏宁、京东、中移动等知名公司的应收账款,通过多个资产管理平台公开募资,单笔募集资金在数千万元至数亿元不等,年度收益率集中在7%-10%之间。此前有媒体采访云南信托高管表示,云南信托有意引入战投,以解决兑付所需的资金问题。引入新股东是目前解决云涌系列产品最快的一种方式,目前有两三家意向方已经对公司展开了尽调,有一家基本确定。 4月起就和云南信托沟通解决产品违约问题 对于王先生谈到的业务员诱导致其购买产品和后续如何兑付的问题,新快报记者通过王先生提供的湘财证券高层领导李总的联系方式,于2020年9月14日发送采访提纲给李总,但截至发稿,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从王先生提供的与李总之间的微信信息显示,今年4月份起,王先生收到了近几个月的《云涌产品风险事件进展沟通月报》,8月份最新一期的月报显示,针对投资者诉求处理方面,湘财证券已于7月20日将致云南省财政厅的公函送达,敦促云南信托积极履行管理人义务,充分考虑投资者的诉求。此外,微信信息谈到“4月起湘财证券和云南信托已开始着手沟通。罗静案件的破案和审判,是投资者能否尽快挽回损失的关键,目前离事发已经快一年了,临近尾声。按照我国‘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罗静案没有水落石出前,云南信托表示无法进行任何行动。湘财证券向证券监管部门就云涌系列产品客户的诉求进行了专题汇报,并恳请证券监管部门向云南银保监局发送平行公函,以促进该风险事件的尽早解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赔偿诉求建议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针对2020年1月15日王先生对湘财证券广州恒福路营业部的投诉信,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在对王先生回函中指出,“经核查,未发现您反映的营业部违反合格投资者资产条件向您销售该产品的相关证据。针对营业部未对您在产品合同《委托人调查问卷》中填写的‘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的问题,广东监管局已责令营业部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业务环节内部管控。”而关于王先生反映销售人员未如实说明产品风险以及承诺产品安全的问题,广东监管局核查了营业部销售云涌11号产品时的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王先生在购买产品时签署的合同、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材料,并未发现营业部或销售人员存在当事人反映的相关问题的证据。 关于王先生反映的营业部未向本人提供阳光二号《信托合同》的问题。广东监管局指出,经核查,王先生于2013年8月27日购买该产品时,营业部向当事人提供了安信信托提供的《信托合同》样本给了王先生当场阅读。王先生签署的《认购/申购申请书》,《认购/申购申请书》 上则记载了“本签页上签署等同于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购申请书》”的字样,表明王先生已经认可前述信托文件并愿意接受上述文件的规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据悉,广东监管局已要求营业部尽快协调产品发行人向王先生提供了《信托合同》样本。此外,关于王先生提出的赔偿损失等诉求,属于民事争议,广东监管局建议王先生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从银行转账到湘财,多道手续就能使资金翻倍,受8%利息诱惑,才使我拿出几乎全部积蓄购买这个产品 报料人: 律师说法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浩: 信托机构有用于弥补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风险准备金 新快报:针对信托产品延期兑付等问题,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等诉求该如何主张? 李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若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如投资者王先生认为营业部或其他受托人存在该条所述情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双方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索赔损失。 新快报:当信托计划发生无法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机构是否有义务垫付或代偿,是否有相应的风险补偿金? 李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视为刚性兑付,是被明令禁止的行为。 此外,信托机构有风险准备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