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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梁瑜报道 10月23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了对汕头市粤东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汕头市粤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藁本”(批号:181205)性状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被判为假药,按旧药品管理法处罚了4.8万元。 汕头市粤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藁本”(批号:18120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的情形,为假药。 经立案查实,当事人共生产了“藁本”(批号:181205)156kg,销售价78元/kg,2018年12月31日-2019年3月1日共销售给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华东中药店等58家单位共156kg。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12168元,货值金额12168元。广东省药监局决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68元及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36504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