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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想纳入医保定点更简易了

来源:新快报     2021年01月19日        版次:16    作者:梁瑜

    

  新快报讯 记者梁瑜报道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想纳入医保定点,越来越方便了!国家医保局日前印发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提出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申请定点等新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新管理办法指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申请定点,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对于申请资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新管理办法还扩大了申请机构主体范围:血透中心、急救中心、护理院、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等均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目前越来越普及的互联网医院,新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可以和他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的前提条件,新管理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业内人士表示,新管理办法对社会办医、互联网医院、零售药店均是利好。近年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整合,医疗机构数量明显增加,快速涌现了“互联网+医疗”、医养结合等新的医疗服务需求,医保定点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环境,而建立更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平衡“放管服”,更能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