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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3.5% 广东提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来源:新快报     2021年03月12日        版次:A10    作者:麦婉诗 莫冠婷 韩浩霖 陈新锐

    

  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 通讯员莫冠婷 韩浩霖 陈新锐报道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

  据悉,与2020年相比,广东2021年以增幅3.5%提高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并保持在全国前列。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67元/人月,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853元/人月,汕头、韶关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00元/人月、农村为551元/人月。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在收到《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制订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统一制订发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低保标准。各地要将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制订和调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平稳运行。

  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外,省民政厅同步印发《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标准,以及民政部关于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同步制订和发布当地2021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供养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