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木兴/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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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终身禁业”制度、超说明书用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下称《医师法》)日前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医师法》是对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称《执业医师法》)的全面系统修订,条文从现行法的6章48条修改为7章67条,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表示,《医师法》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体现了社会对医生的尊重,也强调了医师的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保护医患双方都具有重大意义。其中,保障医师执业安全、首次提出的“终身禁业”制度、医师院外救人免民事责任、规范多点执业等条款最受关注。 ■新快报记者 梁瑜 关注一 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第五章保障措施中,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近年来,伤医案件时有发生,《医师法》将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执业安全保护进行立法,还规定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维护医师执业环境。这些规定将为广大医师提供更加良好的执业环境,更好地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关注二 医师院外救人免民事责任 为鼓励医师积极参加公共场所的紧急救治活动,《医师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早有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然而,《执业医师法》并未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行为的责任。 一直以来,医师院外救人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医师作为具备专业急救技能的群体,参与院外急救也能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且有不少医生在公共场所参与急救挽回了患者的生命,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医师法》的出台或可打消医生救人的顾虑。 关注三 允许医师有前提地超说明书用药 《医师法》首次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写入法条。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一位三甲医院肿瘤科副主任表示,超说明书用药现象在国内各大医院里普遍存在。此前在临床治疗中的超适应症用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行为将构成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使医生或医疗机构的经济、声誉受损,医生通常会在病人治疗利益与医师法律风险之间取舍。虽然,超说明书用药几乎无一例外都是为了救治病人,但一旦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或治疗效果不如患者想象,医生和医院往往会被起诉。他认为,《医师法》中对超说明书用药的立法,对医生、医院和患者都是好事,也保证了三方权益,避免引发医患纠纷。 据了解,美国、德国等国家,已有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根据《医师法》,在我国若需超说明书用药,需要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药品具有循证医学证据;没有其他更好的治疗手段;患者知情同意;医院需要建立相关管理机制。 关注四 让“多点执业”更方便同时提出更多要求 在医师执业注册方面,《医师法》沿用了《执业医师法》“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规定,还提出如果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同时还增加了两条新规定:一是“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二是“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两条新增规定中,增加的第一条,实际上告诉医师想去某一家医疗机构执业,首先要看看这家医疗机构是否设置有与自己执业范围相同的科室。打个比方,儿科医师不能去没有设置儿科的医疗机构执业,同时,儿科医师也不允许去全科诊所执业。 增加的第二条,也给医师增加执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一个注册了外科的医师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就可以增加注册“全科医学”。 值得关注的是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规定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三种情形,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业内专家表示,这一规定更利于优质医疗资源的有序流动。 关注五 提高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学历门槛 《医师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将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门槛提升至大专以上。中专学历不再具备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资格,想要从医需要进一步提升学历。《医师法》删去了《执业医师法》中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条件,而是“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师承方式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同时,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在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医教协同,加强全科、儿科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医师定期考核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从入口、结构到质量,这些法律制度安排将全面优化和完善医师培养体系,保障医疗质量提升。 关注六 提出“终身禁业” 反对“过度医疗”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曾参与拟定《医师法》(草案)的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主任指出,《医师法》出台此法规的重要目的是,希望对医疗队伍中的个别违法人员起到威慑作用。医生职业专业性较强、职业道德要求较高,医疗行业也应该有与法律教育行业类似法规。让问题医师从行业退出,医疗行业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呵护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职责。 医生“终身禁业制度”在发达国家早已普遍建立,但在我国,医师没有终身禁业的规定,医师执业证书吊销两年后还可以重新注册,即使判刑入监,还是可以重新注册。虽有“不予注册”的情形,但只是暂时性的惩罚,到期限后仍可以重新注册。基于此,这次《医师法》借鉴《律师法》将《执业医师法》中原有的“不予注册”的情形进行补充完善并将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两类,一类“不予注册”,一类要“终身禁业”。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曾对媒体表示,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清除行业害群之马,才能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另外,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过度医疗”,《医师法》提出,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如果“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医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