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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P试点扩容至广东全省

来源:新快报     2021年11月03日        版次:A11    作者:范昊怡

  投资海外市场又有新渠道

  新快报讯 记者范昊怡报道 继深圳后,广东在全省范围启动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试点,省内投资主体通过QDLP投资海外市场,不仅可投资于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还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正式就《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发布解读。

  审批权限将下放给相关地市区

  QDLP试点,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是指允许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的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海外市场。QDLP试点相对于传统的对外投资方式,如对外直接投资OD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QDII等,在主体和投资范围层面进行了进一步全面的放开,投资运作主体以私募型机构为主,投资范围既包括一级市场,也包括二级市场,投资方式更为灵活。

  继深圳2014年获批试点后,广东省一直在积极争取扩大QDLP试点。此次《暂行办法》的发布,意味着广东全省可全面开展QDLP试点。值得关注的是,广东是全国首个将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目前,广东省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主要集中于广州、深圳、珠海、横琴合作区等地。

  《暂行办法》规定,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辖内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材料,分别会同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核,与省联席会议充分沟通,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申请材料审核,以及对审核通过并获得额度的企业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相关工作,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会同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试点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相关要求。其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持牌金融机构或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或上一会计年度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基金管理企业。要求试点基金认缴出资金额或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

  在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上,为有效防范风险,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要求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机构投资者、境内自然人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同时投资单只试点基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等。

  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同时,规范试点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外汇登记、购付汇及对外投资等行为,并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数据上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