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梁瑜报道 4月2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和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公告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已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公告称,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中山港、小榄港、黄圃港、神湾港)进口。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
即时新闻
广东中山港新增为药品进口口岸
来源:新快报
2022年05月10日
版次:A14
作者:梁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