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杨喜茵 通讯员粤法宣报道 妻子离家近8年,广东一男子独自抚养、照顾两个孩子。离婚时,法院认定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妻子怠于履行家庭义务,判令妻子支付3万元补偿款给丈夫。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在外务工期间自行相识、自由恋爱,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良好,共同生活在被告家并育有两名小孩。后因夫妻双方出现矛盾,原告只身离开被告家近8年之久。分居期间,两孩子均由被告独自抚养、照顾。 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两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但要求原告补偿10万元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惠州龙门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同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也一致同意由被告抚养两小孩,故判决双方离婚,两小孩由被告抚养。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补偿的问题,基于双方均确认近8年的分居期间,两小孩一直由被告亲自抚养、照顾,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两孩子的部分生活费,据此,认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原告怠于履行家庭义务,应给予被告一定补偿,酌定原告支付3万元补偿款给被告。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价值应得到尊重 惠州龙门法院龙海鹏法官表示,婚姻存续期间,常常出现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另一方解除后顾之忧。尤其是,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因此,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本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对被告提出的离婚经济补偿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的判决,对社会上很多“全职太太”或“全职丈夫”牺牲自我社会生产力,全身心照顾家庭、抚育小孩,在离婚时获得起码的补偿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另外,本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并不只有传统认知中的女性,在遇到男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时,亦应当切实同等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什么条件?龙海鹏法官介绍,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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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独自养娃近8年 离婚时获3万元补偿
来源:新快报
2022年08月14日
版次:A04
作者: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