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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陷阱

来源:新快报     2022年08月27日        版次:A05    作者:杨喜茵

  ●宣称售后返租十年即可回本

  ●女子贷款买房谁料人去楼空

  家住广州的陈女士看到街头派发的宣传单心动不已,不惜贷款购房。本以为这是笔“稳赚不赔”的投资,可谁能想到,对方不久便人去楼空。

  2017年8月,陈女士收到平某公司派发的宣传单,宣传主题为“投资养老,定选西关”,主要宣传内容为“首个一站式养老综合配套公寓”“以房养老,高枕无忧,十年即回本”“产权式LOFT智能公寓,养老与投资均安枕无忧”等,平某公司承诺采取售后返租的方式,十年收回成本。

  如此“诱人”的投资项目摆在面前,陈女士心动了,后与平某公司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协议,以总价633628元的价款购买涉案不动产。为此,陈女士支付了定金、购房款、团购信息服务费、预付税费及手续费,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

  可这之后,平某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为陈女士申办过户登记手续。没过多久,平某公司、斜某里公司(由该公司收取部分款项)人去楼空,《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协议约定的义务均未履行。

  更让陈女士意外的是,经查询发现,涉案房产的权利人竟并非平某公司,而且房产性质登记是商铺,并非公寓。陈女士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相关合同,平某公司等退还相关款项,支付违约金。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确认陈女士与平某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协议解除;平某公司、斜某里公司共同向陈女士退还购房款340743元及利息、税费款19315元。杨某辉对平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法院认为陈女士与平某公司就产权人为叶某的涉案房屋虽签订有《不动产买卖合同》,但平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叶某在签订合同前同意或签订合同后追认将涉案房屋出卖给陈女士,现陈女士至今未收楼和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陈女士与平某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陈女士要求解除与被告平某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协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平某公司应当退还陈女士已付购房款、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斜某里公司原为杨某辉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发生在杨某辉转让一人公司股权之前,故杨某辉应对斜某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杨喜茵 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