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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默契官司?这事碰不得

来源:新快报     2023年05月20日        版次:A09    作者:

     ■赖方方绘

  虚假诉讼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则案例,给看官们提个醒,这事碰不得。

  虚增债务

  ●230万元“债务”只有四五十万元是真实的

  ●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

  陈某向法院起诉,称郭某及郭某的姑姑因项目投资于2020年10月19日向其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1%。

  因郭某及其姑姑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陈某遂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

  在诉讼中,法院依照陈某的申请,轮候查封了郭某及其姑姑共有的房屋产权。而郭某及其姑姑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不过,在庭审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本案存在诸多蹊跷之处。首先,郭某在实际仅收到15万元款项的情况下向陈某出具借款凭证,确认收到全部借款230万元。其次,其中大部分款项126万元由郭某委托案外人收取。再次,陈某称在马路边以现金方式向郭某交付80万元现金并拍照。

  最重要的是,郭某系多件在执案件被执行人。鉴于当事人的陈述有诸多明显不合常理之处,经办法官遂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并向陈某释明“套路贷”或“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以及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

  庭审结束后,陈某、郭某共同到法院接受询问后承认,郭某的姑姑并未向陈某借款,陈某与郭某间仅存在40万至50万元的真实债务,其余部分均系虚增。

  郭某对外欠债很多,其名下房产即将被拍卖,预计所得款项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故双方串通虚增债务,目的在于提高陈某债权的受偿率。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对郭某姑姑的债权均系捏造,陈某、郭某间的债权债务大部分系双方串通虚增,故本案属于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将前案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该案经法院审理后,综合二人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郭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意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董广绪法官提醒,“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每位公民都应依诚信原则行事,参加民事诉讼亦不例外。虚假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不仅诉请得不到支持,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高京)

  收钱不认

  ●收到600多万元但不承认是还款

  ●承认是还款后被顶格罚款10万

  “我没有指示被告向第三方汇款,也没有收到第三方向我转账的636万余元,被告没有还款给我。”

  “是我指示被告汇款至第三方账户的,确认被告确实已向我还款636万余元。”

  这两段前后矛盾的话,出自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之口。

  姚某和喻某因借贷纠纷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3年5月,喻某向姚某借了共计3000万余元,其间喻某已归还其中大部分借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双方无争议的借款及还款外,喻某提交转账记录拟证明其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向案外人广州市某工程部转账10笔共计559万余元。对于该10笔转账,喻某称是根据姚某的指示汇至广州市某工程部的账户,是归还借款,但未能提供指示或委托的证据。姚某却否认喻某这10笔转账是还款。

  此外,喻某还提供100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775000元)的支票《收据》拟证明该笔款项也是还款,但因未能提供收据原件,姚某对收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亦否认是还款。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因证据不足,法院一审未认定上述两笔争议的款项合计6369595.11元为还款。喻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因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被裁定按撤诉处理。之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姚某承认了上述争议的636万余元款项是归还案涉借款,并确认工程部收到的款项已全部转至其个人账户。后增城法院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姚某再次确认上述争议的款项为还款。法院认为,姚某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否认还款的金额巨大,构成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应予严惩,决定对姚某顶格罚款10万元。

  意义: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虚假诉讼就像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颗“毒瘤”,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就案件事实作出真实、完整陈述的诉讼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体现。本案中,姚某故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客观上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况且,姚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否认还款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杨喜茵)

  伪报挂失

  ●以支票遗失为由申请公示催告

  ●被认定实施虚假恶意伪报票据

  蒲某是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的总经理,2021年1月4日,她以票号为001(化名),金额为108000元的支票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受理,同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支付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

  2021年1月13日,在发出公告期间,佛山市某电器公司持上述支票原件及相关证据向法院申报权利并要求追究蒲某伪报票据丧失的法律责任。法院通知蒲某前来验票据原件,而蒲某仅以支票上的笔迹不是本人填写为抗辩。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中山市某电器公司将票号001的支票交付给佛山市某电器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后佛山市某电器公司因支付货款需要又将该支票交付给中山市某红电器公司(化名)。中山市某红电器公司使用支票被拒绝付款,退票理由为已经办理挂失支付手续或法院通知止付,其后就找到佛山市某电器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021年1月11日,佛山市某电器公司将出票金额款项108000元支付给了中山市某红电器公司,取得了再追索权。随后,佛山市某电器公司来到法院提请申报,要求依法追究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的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吴艺明发现诸多疑点,并严正告知双方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蒲某的代理人一直没有如实陈述。且蒲某在听证中作出的关于该票据出具过程的陈述与其申请公示催告时所作出的承诺内容及其所提交证据均明显不符,而佛山市某电器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为上述支票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故终结该公示催告程序。

  地点: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定蒲某的行为构成伪报票据丧失,针对蒲某实施虚假恶意伪报票据的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蒲某进行罚款五万元。随后,蒲某不服申请复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蒲某的复议申请。

  意义:承办法官指出,虚假的票据挂失是指持票人没有丢失票据,谎称丢失,然后向银行挂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票据在被盗、被抢、被毁、丧失的时候才可以向银行申请公示止付、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假如你手中持有的票据被人恶意挂失支付,申请公示催告的,就要及时向法院递交《票据权利申报书》,从而终结公示催告,阻止恶意挂失止付成功。(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