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众人互殴酿命案 死者亦担责三成

来源:新快报     2023年08月26日        版次:A10    作者:

     ■赖方方绘图

  拍案惊奇

  多人打斗致人死亡,在场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超载驾驶,车主司机谁担责?两人合伙行贿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企图“空手套白狼”?本期带您看看涉案人为多人的三个案例。

  互殴致死

  ●死者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定有错应担责三成

  2019年9月30日晚,庞某邀请李某与其女朋友吕某在一清吧聚会。

  吕某是该清吧的服务员,曾与文某、韦某存在感情纠葛,恰巧当晚都在清吧喝酒。

  酒后,李某与文某、韦某发生口角,双方在清吧外相互殴打,李某被刺伤并因失血过多休克致死。

  李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文某、韦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吕某是事发清吧的服务员及李某的女朋友,双方斗殴是因为吕某的感情纠纷而起,吕某作为服务员没有及时阻止且没有上报,应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另外,庞某是聚会的发起人,但没有阻止事件的发展,且指引李某去拿刀,应承担20%的补充责任;马某来物业公司是涉案清吧的物管公司,事发整个过程没有保安出现阻止,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做到位,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地点: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韦某因琐事与李某等人产生纠纷后相互斗殴致李某死亡,李某、文某、韦某在事发时均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该三人无视国家法律持械相互斗殴并最终导致李某死亡,该三人对涉案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李某对事故发生自负30%的责任,一审判决文某、韦某分别承担40%、30%的赔偿责任。

  关于在场人员吕某、庞某是否应担责的问题。本案未有证据证实吕某对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吕某实际有阻止李某斗殴的行为。由此,主张吕某承担20%的补充责任依据不足。

  同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庞某对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指引李某拿刀参与斗殴。事发当晚,庞某作为同桌饮酒人并未实施致李某陷入危险境地的行为,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即无法定的救助义务,由此,主张庞某承担20%的补充责任依据不足。

  至于马某来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李某父母方未能举证证实马某来物业公司为涉案清吧的物管公司,退一步而言,即便是事发清吧的物管公司,理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涉案事故发生在清吧外且事发突然,双方相互斗殴到李某倒地仅短短几分钟时间,显然物管公司无法制止,且物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并不能苛求物管公司负担在管理范围内不发生刑事案件、制止不法侵害的绝对保障义务,由此,主张马某来物业公司承担30%的补充责任依据不足。

  李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李某父母的丧子之痛令人惋惜、同情,但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应由谁来承担责任,须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尤其是涉及侵权人为多人的案件,法院要厘清每一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更要在合理范围内对每一个主体的责任范围予以限定,既要让侵权人承担合法合理的赔偿责任,也要保护非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裁判中打破“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和稀泥”做法,从而倡导、鼓励在社会交往中应友善互助、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京)

  合同诈骗

  ●工作人员收20万元好处费

  ●租赁公司被骗租车364台

  两人利用汽车租赁公司管理漏洞,以行贿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为手段,以租车为名,将租来的共364台汽车直接出售、质押。

  赵某和张某两人合营一家公司,从事汽车销售、租赁及相关零配件销售等业务,赵某是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由于近年公司收益甚微,在了解到某汽车租赁公司有一批车辆正在对外租赁后,二人产生了“租车转卖”的贪念,妄图不劳而获。

  两人认识该汽车租赁公司的科长韦某,觉得“有熟人好办事”,便准备了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经营情况证明材料,并伪造以另一公司名义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书》《股东会决议》《代持股协议》等虚假担保材料用以申请汽车租赁,并给了韦某2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让其“行个方便”。内外打点之下,两人最终以虚假材料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实际租赁汽车364辆,价值2800余万元。

  在明知上述所租车辆用途仅限于租赁的情况下,赵某、张某仍对外宣称“以租代购”,安排业务员将车辆以融资租赁方式转售给全国各地的下级渠道商以牟取利益。汽车租赁公司知悉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诉机关以二人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诉至法院。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张某诈骗被害单位某汽车租赁公司所得的车辆,予以发还。被告人赵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刘侃法官表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赵某与张某提交给某汽车租赁公司用于洽谈、签订合同并担保的资料均为虚假,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主观目的来看,二人在未取得对外销售涉案车辆的授权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公司业务员通过“以租代购”方式销售涉案车辆来非法获利,足以证实二人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目的,该二人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二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结伙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杨喜茵)

  危险驾驶

  ●6座面包车载了12人上路

  ●车主司机均犯危险驾驶罪

  孙某在东莞经营一家民营企业,兼营一些客运业务,偶尔用自己公司的车辆拉客赚外快。

  某日,孙某几名在东莞工作的老乡与多名同事共11人相约出游,欲前往广州南站乘坐高铁。老乡便找到孙某,希望他能安排一辆车将他们载送到广州南站。于是,孙某找到朋友姜某,让其以自己公司的非营运小型面包车将11名乘客从东莞送至广州南站。同时,孙某以每人80元的价格收取车费,并承诺与姜某平分收益。

  出发当日,严重超载的小型面包车从东莞驶往广州南站,在途经高速公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该小型面包车核载6人,被查获时超载100%。案发后,孙某经口头传唤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公诉机关以孙某、姜某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至法院。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番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能够证实其构成自首的新证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对姜某的定罪和量刑,改判孙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廖秋平法官表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姜某无视国家法律,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