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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地,他们偷了你的信息……

来源:新快报     2023年09月16日        版次:A09    作者:高京 杨喜茵 陈凤翔

     ■陈凤翔绘图

    

  拍案惊奇

  身处信息化时代,在享受网络和大数据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手机验证码、人脸识别信息等新型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引起更高的重视,而部分职业从业者却利用工作之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不,以下这几个案例中,有人暗中“偷”了别人的信息,用来牟利。

  黑手护工

  ●护工出售病人信息

  ●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易某和唐某是广州某医院护工。两人利用工作便利,在跟随医院救护车急救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将包括急救病人及丧者家属的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分别按照每条1000元、20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某殡葬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劳某(另案处理)。

  经统计,2019年9月至2022年3月,易某因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获利87000元,而唐某则在短短4个月内便收取劳某合作费5000元、信息费20000元,违法获利合计25000元。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易某和唐某提起公诉。

  地点: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到易某、唐某分别主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易某、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缓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荔湾法院法官赵丹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并非被出售个人信息的死亡患者的近亲属,故其不具有处理死者个人信息的主体资格;其出售信息是为了非法牟利,并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故其动机、目的不合法;其对信息的处理形式为非法出售,故其手段不合法。

  同时,两名被告人出售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分别达到五千元以上和五万元以上,均已达到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故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群众也应谨慎对待他人个人信息,不能随意使用或者泄漏,更加不能用以牟利。(高京)

  赚钱“快递”

  ●快递面单竟成“货源”

  ●不法分子藉此牟利

  杨某、李某等四人在快递行业认识不少朋友。

  某日,有人找到他们,并告知只要能搞到尽可能多的含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转卖给他,就能轻松“赚外快”。

  四人非常心动,便听了该“上家”(另案处理)的话,分别在广州、东莞等地,通过冒充快递员或利用他人担任快递员的工作便利进入快递仓库拍摄快递面单,向其他快递员收购快递面单等方式获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并转卖给“上家”。

  经过统计,四人累计买卖快递面单一万余张,分别获利4000元至20000元不等。

  后来,四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公诉机关指控四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李某等四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同时,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李某等人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永久性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委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群发短信提醒其注意个人信息保密,消除危险。

  法官说法:南沙法院法官伍敏青认为,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前述人员非法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使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到非法泄露和传播,侵害了社会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如遭遇信息泄露等情况,可及时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快递物流行业因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应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告诫员工切莫以身试法。

  (杨喜茵)

  盗号卖号

  ●配送员监守自盗

  ●无底线公开发售

  李某负责广州市增城区某片区手机电话卡的网上订单配送。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李某利用自己担任配送员的工作便利,在配送电话卡的服务过程中,私自将客户新开的手机号码和网络平台注册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出售给他人注册京东、抖音、淘宝等互联网账号,非法获利共计34955元。

  后李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删除信息、支付损害赔偿费并赔礼道歉。

  经查明,李某已退回全部非法所得34955元。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李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支付损害赔偿费人民币34955元;李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永久删除其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李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增城法院法官周思军表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手机号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联系方式,更经常与银行账户、社交账户等账号绑定,具有专属性和私密性。手机号码搭配验证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重要手段。且本案中的手机号均经过实名登记,与用户身份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李某作为电话卡配送员,不同于一般的快递配送员,其工作内容包括上门配送、实名制验证、写卡激活、辅助充值等,于是才有了接触顾客手机号、获取验证码的机会,其私自将客户手机号及收到的验证码出售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相关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使其认识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后果,防止公民信息从内部泄露。

  公民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于他人使用自己的通讯工具或询问验证码等敏感信息的情形提高警惕,同时还要对家中的老人、小孩等特殊人群多加关注,防止个人信息外泄造成隐私泄露、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杨喜茵)